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