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