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