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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