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七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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