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