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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