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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