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