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