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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