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