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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