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