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八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八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恢复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