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撤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