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草原火灾统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统计机构。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