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品给予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