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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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权属于该药品独占权人。
第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七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申请行政保护,应当委托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中文、外文对照本:
(一)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
(二) 申请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第九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九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第三章 行政保护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四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应当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 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
第十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给予该药品行政保护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都可以请...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七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终止或者撤销,由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 对获得行政保护的药品,未经药品独占权人许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
第十九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四章 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九条 未经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的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药品的,药品独占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