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向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