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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