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