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九条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第二章 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九条 外国药品独占权人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之前或者之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2-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