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