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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