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