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公益性建设、工业厂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