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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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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公益性建设、工业厂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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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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