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公益性建设、工业厂房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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