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钢结构应用促进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钢结构建筑应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钢结构应用产业体系发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钢结构应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实施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钢结构应用产业体系发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钢结构应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协同做好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