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五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五条 钢结构建筑应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质量、注重标准,龙头带动、集群发展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