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六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六条 钢结构建筑应用应当坚持生态环保发展理念,注重改革创新,鼓励科技研发,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培育龙头企业,拓宽应用领域,加快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