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户端口以外或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由供热企业承担。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