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02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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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 第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第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第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利用地热能供热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 第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 第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 第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 第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位)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 第十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穿越施工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 第十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供热企业建立热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 第十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按时、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 第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的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 第十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的十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并提前五日告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供热设施漏水等异... 第二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采暖热费政府补贴。采暖补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并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且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企...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热用户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热用户未达到百...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实施供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供热期开始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用热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现场查勘,符合供热条件...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热的住宅小区(单位),其二级换热站应当具备独立设置的水表和电表,由供热企业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条 热用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于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供热企业或者物业... 第三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热费按照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热用户申... 第三十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二条 热费应当向最终热用户直接收取。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用户选择... 第三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户端口以外或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及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由供热企业承担。 热用... 第三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 供热经营设施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第三十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经营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热企业应当在非采暖期对其管理的供... 第三十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供热企业的安全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 第三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 第四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 第四十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以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 第四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用热双方委托... 第四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从... 第四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采暖期内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累计超过七日以上未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连续或者累计未供天数按日全额向热... 第四十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供热企业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告知热用户并办理退费。 供热企业逾期不退费... 第四十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房屋室内楼层净高超... 第四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因供热企业试压告知不及时或者供热温度压力超出设计规范要求等造成的损失,由供热企业承担;因热用户自身原因致使... 第四十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第五十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热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五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申请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 第五十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热能供热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第五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危害供热设施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第五十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用于... 第五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生产用热、公共建筑用热依照供热用热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