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维修服务。
(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维修服务。
(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