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