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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