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的十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并提前五日告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检修、维护。产权属热用户的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五日前对热用户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五日前对热用户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