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情况可以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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