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的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