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供热企业建立热用户档案。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供用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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