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