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