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穿越施工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设施损坏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修复;造成财产损失的,供热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