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位)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供热设施建设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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