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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