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