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利用地热能供热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