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利用天然气、电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发展方式和实施措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利用天然气、电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发展方式和实施措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