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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