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且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并对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并对报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