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热用户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申请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由建设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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