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用热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现场查勘,符合供热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供用热手续。对不符合供热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整改后符合供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供用热手续。
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热用户的变更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供热企业应当在收到热用户的变更申请后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