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菏泽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热的住宅小区(单位),其二级换热站应当具备独立设置的水表和电表,由供热企业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